河南省汤阴县,男子开车进入小区车库,没想到清洁工躺在车库入口午休,结果不慎将68岁的清洁工碾压致死!事后司机被刑拘,检方认为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!但司机大呼冤枉,说自己根本看不见,也想不到清洁工会在车库入口睡觉!现在一审判决来了!
事情发生在去年的9月份,张先生像往常那样回家,可是刚进入车库,他就感觉车辆压倒了什么东西!于是赶紧下车查看,顿时脸色都苍白了,他的车居然压死了一个清洁工!
原来,物业请来2个清洁工打扫小区,而当天天气很热,2个清洁工觉得车库比较凉快,居然在车库入口躺着午休!
而张先生的车开进车库,根本没看到躺在地上的清洁工,因为视线上是个死角,所以酿成了悲剧!
虽然张先生大呼冤枉,但他当天还是被警方刑拘!没多久,就被检察院指控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,被羁押了天,直到今年9月30日,才允许取保候审!
近日,一审开庭,张先生认为这是一场不可避免的意外,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,不是让人躺着睡觉的地方,所以责任在清洁工本人,他不构成犯罪!
检方认为,张先生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,应该仔细观察入口是否能安全通行,但张先生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,没有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,从而导致清洁工被碾身亡!所以,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!
张先生的辩护律师,为张先生做无罪辩护,他给出无罪的理由如下:
1、车库通道在设计上用于车辆通行,不是让人睡觉的!而清洁工躺着的位置完全是视觉盲区!把假人放在那个位置测试,其他司机也都碾压了过去,所以这是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死者!
2、进入车库只有短短几秒时间,根本来不及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!而且受到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,存在视线盲区,不可要求司机进入车库之前,先下车检查车库通道!
3、不应对驾驶人过分苛责,这种情况大家都会犯错!而死者违反规定及常识,躺在车库通道地面睡觉,本身具有重大过错!综上,应该认定张先生无罪!
法院审理后认为,清洁工躺在车库睡觉,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!被告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,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!
也就是说,大家在相同情况下开车也都看不见清洁工,所以不能苛责要求张先生去看到!
所以,法院判决张先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,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,应该判定无罪!不过,法院认为刑事惩罚可免,但民事侵权依然要承担!考虑到死者自身对事故存在过错,所以判决张先生承担60%的民事赔偿责任,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!
这个官司张先生之所以能赢,是因为被认定了意外事件!在司法实践中,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与“意外事件”的争议案件很多!
那么,到底什么情况下算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,什么情况下算意外呢?
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系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、应当预见,但因“疏忽大意”,“过于自信的过失”没有预见!
举例来说,张三因为要抽走下水道污水,把自己家门口窨井盖给打开了,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。后来邻居李四家的孩子掉入窨井死亡,那么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!
因为张三擅自移动窨井盖,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,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,造成他人重伤、死亡的,属于过失犯罪。
而“意外事件”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无法预见、不应当预见!
比如你家的窗户被台风整个吹落!结果把别楼下一个人给砸死,那这就是一个意外事件,因为你无法预见,不应当预见!
2、有网友问,张先生被羁押了天,但现在无罪,他白白受到惩罚失去收入该怎么办?
这种情况下,张先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,并要求赔礼道歉!
我觉得,这是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结果,体现了司法的温度!认定无罪,值得肯定!
但在民事责任方面,也应有相同的认识!民事责任要考虑主观过错,主观过错有故意和过失,故意可以排除,既然无法预见,何来过失?
你认为让张先生承担60%的民事责任,是否合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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